河北白沟箱包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
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河北白沟箱包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根据《河北白沟箱包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监管有效、贸易便利等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保定市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负责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局配合检验检疫局做好出口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
白沟镇市场服务中心和市场运营主体负责建立相关市场商品准入机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监管工作。
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和引导,配合监管部门和市场管理办公室做好质量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依照本办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章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 采购商、代理商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与市场经营主体(供货商)签订合同或契约时,应明确进口国别及相关质量要求;
(二)建立并执行收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出口需要的证明或标识;
(三)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注明进货来源,日期、规格、数量、质量验收情况和出口明细,并保存2年;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国外通报、退货调查等工作;
(五)认为应当召回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及时上报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实施召回;
(六)对召回的产品采取技术整改、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和市场监管局报告;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供货商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主动与采购商、代理商确认进口国别及相关质量要求;
(二)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或契约时,应明确相关质量要求;
(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出口需要的证明或标识;
(四)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注明进货来源、日期、规格、数量、质量验收情况和销售明细,并保存2年;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国外通报、退货调查等工作;
(六)配合采购商和相关部门实施召回工作;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市场管理主体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 白沟镇市场服务中心和市场运营主体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二)指导和监督市场经营主体建立购销台账;
(三)建立商品准入、诚信管理、溯源备案登记和督查等机制;
(四)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对市场集聚区内商品质量的监管、调查和后续处置工作。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制度;
(二)协助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和河北白沟箱包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协助建立商品准入、诚信管理、溯源备案登记和督查等机制;
(四)协助监管部门、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和市场运营主体做好对市场内商品质量的监管、调查、后续处置工作。
第五章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监督
第九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标准及合同的约定;进口国无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疫局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开展出口商品风险评估,实施分类管理;
(二)实施出口商品快速通关机制;
(三)开展目录外出口商品抽查;
(四)提供检测技术服务,帮助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局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市场集聚区的商品实施抽查;
(二)抽查生产企业、市场经营主体的购销台账;
(三)配合检验检疫局开展国外通报、退货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局应和市场监管局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将抽检和检验检疫结果,涉及白沟新城集聚区的退货、国外通报、召回案例及调查结果、假冒伪劣商品等案件信息予以互通。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局和市场监管局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对需要双方合作的事宜加强配合。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局和市场监管局应建立通报机制,及时将质量情况通报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市场运营主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并视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局和市场监管局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质量安全诚信体系、技术服务支撑体系、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对发生出口假冒伪劣市场采购贸易商品等违法行为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在职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监管部门通报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市场运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市场运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监管部门:
(一)对经查实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退货、被外商或国外机构、政府要求召回的(主动召回的不在此列);
(二)故意隐瞒信息、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抽查、调查工作的;
(三)经抽查、调查未建立相关台账,二次以上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