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的奖励办法
(2016年12月修订版)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白沟新城各类企业争创知名品牌,提升产业层次、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沟新城辖区内登记注册纳税的所有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地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计入本级统计部门的规模以上入统企业;
(三)本地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企业;
(四)计入本级科技部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当年没有达到申请奖励条件的企业,在荣誉有效期内任意一年达到奖励条件,企业有资格在下一年度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当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保定市知名商标、白沟新城十大推荐品牌的企业注册商标;
(二)当年被评为中国质量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河北省名牌、河北省优质产品、保定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产品;
(三)当年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企业产品。
获奖品牌或产品必须是白沟新城品牌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推荐、首次荣获当年国家级、省、市、白沟荣誉,续展品牌不在此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荣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奖励标准为每家100万元;
(二)对荣获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河北省优质产品的企业,奖励标准为每家50万元;
(三)对荣获保定市政府质量奖、保定市知名商标、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企业,奖励标准为每家5万元。
(四)对荣获白沟新城十大推荐品牌的企业,奖励标准为每家5万元。
(五)企业多个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河北省优质产品、保定市政府质量奖、保定市知名商标、白沟新城推荐品牌的,按获评商标或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同一商标或产品在获得国家、省、市、白沟荣誉时,同一级别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级别申请由低到高进行,级别由高到低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评奖依据
(一)企业纳税依据:依据申报企业当年综合纳税额核定,达不到纳税标准的企业不具备获奖资格,纳税标准为:
1、获得国家级荣誉的企业,当年纳税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企业多个商标或产品获得国家级荣誉,当年纳税额以100万元递增;
2、获得省级荣誉的企业,当年纳税总额不得低于50万元;企业多个商标或产品获得省级荣誉,当年纳税额以50万元递增;
3、获得保定市级荣誉的企业,当年纳税总额不得低于10万元;企业多个商标或产品获得保定市级荣誉,当年纳税额以10万元递增;
4、获得白沟新城荣誉的企业,当年纳税额不得低于5万元;企业多个商标或产品获得白沟新城荣誉,当年纳税额以5万元递增。
(二)荣誉认定依据
1、荣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应一次性提供申报资料、国家级评审单位证明文件和荣誉证书原件;
2、荣获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河北省优质产品的企业,应一次性提供申报资料、河北省评审单位证明文件和荣誉证书原件;
3、荣获保定市政府质量奖、保定市知名商标、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企业,应一次性提供申报资料、保定市评审单位证明文件和荣誉证书原件;
4、荣获白沟新城十大推荐品牌的企业,应一次性提供白沟新城品牌战略领导小组评审证明文件和荣誉证书原件;
5、荣获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企业,应一次性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奖励资格的核定
(一)奖励资格核定单位:白沟新城品牌战略领导小组是奖励资格的核定的唯一指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加以干预。
(二)申报奖励组织单位
1、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保定市知名商标由白沟新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并报白沟新城品牌战略领导小组。
2、中国质量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河北省名牌、河北省优质产品、保定市政府质量奖、原产地标记注册由白沟新城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核定并报白沟新城品牌战略领导小组。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获得商标或产品荣誉的当年向白沟新城品牌战略领导小组自主申报,申报资料包括:
(一)白沟新城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申报相关荣誉的申报材料;
(三)企业获得相关荣誉的证明文件和荣誉证书原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缴纳税收证明、入统证明、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企业本地账号。
第八条 奖励程序
经白沟新城品牌战略领导小组考核认定后,报白沟新城管委会审批,白沟新城财政局按照批准文件直接向企业拨付奖金。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获奖企业及负责审定的有关部门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荣誉称号者,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白沟新城品牌奖励资金,并将追回奖励资金,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在公共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
(三)奖励资金用于获奖品牌或产品的宣传、推广等品牌建设活动,不准挪作他用,否则将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白沟新城品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