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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沟新城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添加时间:2017-04-10 00:00:00  浏览次数:10055  

白沟新城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程序,保障我区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尽力而为、应救尽救,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遭遇医疗困难时都能得到医疗救助;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城乡统筹、制度衔接,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慈善事业有效衔接;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救助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救助效能;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强化医疗救助公开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第三条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救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下同)给予资助的制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白沟新城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白沟镇、组织人事局、财政局、纪工委、计划生育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的白沟新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白沟镇民政办公室。

第五条 白沟镇民政办公室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管理和协调,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作规划及工作制度;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统计上报有关医疗救助情况;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基金管理、分配使用等。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预算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第七条 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第八条 区组织人事局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办公室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

第九条 区纪工委负责监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过程、医疗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查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服务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使用高效。

第十条 村(居)委会职责:宣传医疗救助政策;协助白沟镇政府做好救助对象评议、审查、上报。

第三章 救助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范围。具有当地户籍(居住证)的下列城乡居民,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一般救助对象:

(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1-2级)及未纳入低保的贫困人口;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条件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折合成年度计算),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食物中毒、工伤、他伤等非自然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纳入医疗救助费用的范围: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2、住院(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额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的剩余部分;

3、符合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门诊费用;

4、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四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保参合。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我区政府给予补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全额资助。

2、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全额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基本医疗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元。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①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②一般救助对象在大病保险起付线基础上设起助线,起助线为2万元以上,起助线以上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按3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000元。

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按政策范围内自付门诊费用的3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000元。

(3)对重特大疾病、重残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要加大救助力度,救助比例在70%的基础上可上浮1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3、社会慈善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对经医疗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协助其获得慈善机构的帮助。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以及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使救助需求和社会参与更好对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章 救助办理

第十五条 参保参合补贴办理。重点救助对象参合参保资金白沟镇民政办公室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后,报财政局拨付。

第十六条 “一站式 ”即时结算办理。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医疗救助 “一站式 ”即时结算办理。重点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及重点救助对象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在医疗救助指定窗口办理就诊登记;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城乡医疗补助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或白沟镇民政办公室提供预付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和白沟镇民政办公室定期结算。

第十七条 医后救助办理。救助对象未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即时办理医疗救助结算的,实行医后办理。医后救助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程序如下:

1、重点救助对象申办程序: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及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重点救助对象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诊治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白沟镇民政办公室进行申请,民政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2、一般救助对象申办程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治疗结束出院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诊治发票),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在村(居)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上报白沟镇民政办公室,白沟镇民政办公室对有关材料的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委托村(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突发性重大疾病对象。白沟镇民政办公室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重大疾病困难对象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4、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给予救助。

5、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登记制度。白沟镇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三级代办”服务窗口,及时受理申请并将受理登记的信息数据定期报白沟镇民政办公室,汇总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为本级医疗救助年度预算和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第六章 救助管理

第十八条 就医用药管理。救助对象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诊疗规定就医用药,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治疗过程中,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药品和诊疗项目。未按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规定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亦不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未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不予救助。

第十九条 定点医院管理。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具体由白沟镇民政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联合确定。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签署定点医院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和双方的责任。设立专门窗口,配置专职人员和相关设备。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等,并将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及办理程序在醒目位置公示,定点医院应当合理诊疗并严格遵守协议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医疗救助资金;不得过度医疗或协助非救助对象冒用救助对象身份办理医疗救助。否则,所发生的医疗救助金民政办公室不予结算,并终止定点医院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医疗救助审批形成的材料应建立救助档案,档案保存期限10年。

第七章 救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根据白沟镇民政办公室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白沟镇财政所要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区财政局要提前向支出专户预拨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资金,保证医疗救助金及时支付,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医疗救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参合补贴和重点救助对象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要控制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支出和一般救助对象救助支出。结余资金应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年末累计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

第二十四条 资金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由白沟镇民政办公室通过银行卡或转账的方式直接支付救助对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社会监督的作用,实行阳光操作。要在村(居)设立固定公示、公开栏,定期公示救助结果、公布救助政策和救助信息;设立救助公开电话,方便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经办人员、定点医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和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白沟镇民政办公室、白沟新城纪工委、白沟新城组织人事局、白沟新城财政局、白沟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颁发的《白沟新城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白管办字【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