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执法资源,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所涉及商品的注册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的供应商、采购商、代理商。
第四条 海关、市场监管、公安等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应当立足部门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商务、发改、国税、财政、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以及市场服务中心、市场运营主体等市场管理方应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海关、市场监管、公安等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案件查办的协作和配合,畅通案件相互移送渠道,发挥执法合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六条 市场采购贸易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律、特点及预防与打击的对策。
海关、市场监管、公安等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应向白沟新城经发局通报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信息。
第七条 市场采购贸易实行知识产权准入备案制。凡在市场采购贸易活动中涉及注册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应提供营业执照、所经销商品的注册商标、专利、版权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统一录入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并建立完整的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强化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八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供货商、代理商的注册登记、年报、知识产权准入备案、知识产权案件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并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供采购商和社会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采购贸易相关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差异化监管。
第九条 市场采购贸易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第十条 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如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进行行政指导,免于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打防管控引”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立足部门职能,强化部门协作,加大市场采购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推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将存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十三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监督,对如实举报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沟新城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