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的执法配合,建立案件协同查处机制,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实现“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根据《河北白沟箱包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采购违法违规案件,是指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在市场采购贸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案件。
第三条 依托联网信息平台,建立追溯机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裝箱号—交易单号”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行—外贸公司—境内外采购商—供货商户—生产企业”追查到供货商户、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
第四条 白沟新城经发局负责市场采购违法违规案件的情报受理、分拨、结果反馈、通报等协调处理工作。
第五条 海关、检疫检疫、市场监管、税务、外管等部门查处的市场采购贸易的违法违规案件相关信息应及时通报白沟新城经发局。
第六条 海关、检验检疫、市场监管、税务、外管等监管部门发现的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信息,依据职责应当由白沟新城管委会有关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将案件信息通报给白沟新城经发局。
第七条 白沟新城国际贸易服务中心将海关等监管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分拨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对需要通报的案件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白沟新城经发局分拨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立案查处。相关案件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结案,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白沟新城经发局。白沟新城经发局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监管部门。典型案例可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九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根据“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其结果应在监管信用评价、扶持政策兑现等方面积极加以运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白沟新城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