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实现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来源可溯,根据《河北白沟箱包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经过商品认定体系认定。认定的内容包括:采购地、供应商、采购商、代理商、交易信息。认定体系由“一划定、三备案、一联网”的工作机制构成。
第四条 划定市场集聚区范围(采购地),只有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的商品才能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市场集聚区认定办法另行公布。
第五条 对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户实行备案管理(简称供货商)。供货商是指在市场集聚区内的,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企业和个人。供货商必须以向联网信息平台提供准确商户信息的方式进行备案,未经平台备案的供货商,其货物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第六条 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简称代理商)。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前,须向白沟新城经发局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第七条 对市场采购贸易采购人实行备案管理(简称采购商)。境内外采购商委托代理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货物出口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留存代理商处备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对违法违规、不诚信的采购商,实行不良采购商通报制度。
第八条 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纳入联网信息平台。代理商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将代理出口的商品信息录入联网信息平台,并通过联网信息平台提交供货商予以确认。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应当对代理商发出的交易信息及时予以确认。
第九条 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确认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白沟新城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