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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白沟新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12-06 00:00:00  浏览次数:10922  

白沟镇、管委会各部门: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白沟新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白沟新城管委会
2017年11月28日

 

白沟新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白沟新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643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可作为畜禽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禁养区和限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为:

1、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六、划定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沟新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是:公安医院、自来水公司、秀水华庭、消防队等4个集中供水厂及所属取水井周边100米以及南水北调输水管线两侧30米范围内。

2、城市和城镇中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地区,范围是:东到东一环及延长线,南到毛绒玩具市场及河堤延长线,西到白沟河河道管理区域(白沟河白沟段内所有区域),北到北一环。

3、管委会根据规划或者环境保护等需要依法划定的其他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以及津保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周边500米范围以内。

3、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区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

各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在2017年底以前,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五)经发、环保、畜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白沟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区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白沟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三)协调联动,齐抓共管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整治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白沟镇、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严格落实。白沟镇负责落实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专业户的迁建选址和用地协调工作,做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专业户的关闭、迁建或拆除工作以及零散养殖户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按限养区、适养区有关要求对新建养殖场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和备案,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财政局负责安排禁养区内规模场(小区)、专业户关闭和拆除补助资金和分散养殖粪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扶持资金,保障及时兑现;环保分局要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严格执法,监督执行关停和迁建任务。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对限养区、适养区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国土分局负责对在禁养区内违法建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严格执法。优先安排对合法占地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迁建用地进行选址、审批。对在适养区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用地要严格把关,对没有土地审批的规模场(小区)严格查处。白沟镇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力配合,切实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圆满完成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整治工作。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