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下放用地审批权承接方案》政策解读
保政发〔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政府下放用地审批权承接方案》已经2025年2月24日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省政府下放用地审批权承接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冀政发〔2024〕9号)要求,确保我市顺利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承接事项
(一)省政府授权事项。省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政府授权,由市政府批准。
省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县(市、区)包括:中心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高碑店市(含白沟)、涿州市、涞水县、定兴县、高阳县。
(二)省政府委托事项。前款所述范围和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七十公顷的,经省政府委托,由市政府批准。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区土地转用征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审查要点
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开展用地审查,重点审查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是否涉及临时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管控要求;是否已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是否已落实补充耕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情形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以成片开发方式报批用地的,辖区内是否存在开发区等产业园区设立超过10年、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占已批准征收土地面积比例低于50%的情况;是否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占用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林地审查审批手续;是否涉及污染或疑似污染地块,用途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是否已取得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意见;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依法处理到位;是否涉及信访等问题。
国家和省用地审查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审批流程
(一)征前程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严格履行辖区内土地转用征收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发布征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不少于30日),视情况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协议,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等前期工作。
(二)用地申请。对具备报批条件的批次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报卷材料进行初审,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形成审查报告,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建设用地转用征收申请。除保密需要外,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电子政务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将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
(三)用地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审批系统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并按以下程序组织审查,受理与审查时限共计不超13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
1.接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件后,要根据审批系统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要件是否齐备、扫描是否清晰进行报件形式检查,根据报件材料完备情况决定是否接件。不符合接件条件的,将建设用地报件退回申报单位进行完善;符合接件条件的,网上分发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审科室进行受理审查。
2.受理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审科室收到建设用地报件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职责对建设用地报件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主办科室汇总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一次性告知原则出具意见。需要补正的,下达补正通知书,补正意见要求准确、明晰;不需要补正的,要明确“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予受理的,明确“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资料补正。各县(市、区)自收到补正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正次数不得超过1次,逾期未完成补正的,审批系统自动予以退件。通过受理审查的建设用地报件,进入用地审查阶段。
4.用地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审科室收到补正报件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职责完成专项审查,出具结论性意见,主办科室3个工作日内汇总会审科室意见并完成用地审查,形成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要明确审查要点内容,明确是否同意审批。
5.用地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经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由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报市政府审批。
(四)审批决定。市政府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意见和县(市、区)报批资料,按程序逐级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县级政府在收到缴费通知书30日内缴纳。逾期未完成缴费的,市局将予以退件,并报请市政府撤销批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用地批复。对省政府授权审批事项,县级政府按照规定完成缴费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缴费凭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制作批复文件,发申报单位。批复日期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日期,加盖保定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批复文号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系统自动编制生成。
对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涉及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中,要包含“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表述,用地批复文号编制“冀保政转征、冀保政挂钩转征、冀保政工矿利用函〔年份〕**号”文号,批复日期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日期,加盖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涉及保密的,在市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具的批复和相关审查材料原件报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在批复文件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六)备案存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备案,每个月10日前交互上个月安排计划数据和佐证材料,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费凭证上传,形成批文后,交互缴费及批复信息。用地审批纸质档案和批复,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永久存档。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为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和授权的承接主体,负责组织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开展用地报批工作。对依权限批准用地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承担行政答复、应诉责任,各职能部门依职责承担有关工作的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市、区)职责。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报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做好审批后公示公告、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处理、拆迁安置的落实、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做好省政府委托和授权的用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县(市、区)申报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完备性、合法性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依法依规开展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在征地批复下达10个工作日内,在征地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相应的征地前期准备材料;做好用地审批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协同市司法局做好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范围内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具体工作;协同市财政局做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市政府审批的相关批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工作。
(三)市财政局。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市政府审批的相关批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工作。
(四)市人社局。负责审查用地报批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指导县(市、区)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测算和预存工作。
(五)市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督促市直各部门做好市直各相关单位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做好各地、各市直单位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备案等工作,各县(市、区)委政法委负责做好本地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市税务局。负责相关建设用地批复后耕地占用税的收缴工作。
(七)市司法局。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经过市本级复议的,参加应诉等相关工作。
(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对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建设用地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意见;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对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初审工作。
其他市直有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的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负责统筹协调审批权下放后用地报批工作,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有关用地审批要求,开展用地审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
(二)严格审查审批。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把报卷质量,按时上报卷宗和提交补正材料,如遇急难重大项目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申请随报随审或延长审批时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流程,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用地审批提质增效。
(三)强化督导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征收土地评价制度,对全市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组卷报批和批后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价;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审批监管制度,通过审批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有关费用保障、用地报批质量等情况进行适时督导检查。对出现的评价不合格卷宗、弄虚作假、违规报批、侵犯群众权益、被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形,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本方案仅适用于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后由市政府进行审批的事项,对报省政府审批用地事项,仍按省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