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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添加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15222   【 】  打印  关闭窗口

                           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共105项(行政处罚97项、行政许可1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检查1项)
单位: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
事项
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处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处罚经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处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行政处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处罚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处罚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行政处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行政处罚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行政处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行政处罚占用防火间距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处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行政处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行政处罚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行政处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行政处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行政处罚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行政处罚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行政处罚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行政处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行政处罚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行政处罚过失引起火灾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行政处罚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行政处罚扰乱火灾现场秩序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行政处罚拒不施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行政处罚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行政处罚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行政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行政处罚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行政处罚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行政处罚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行政处罚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行政处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行政处罚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行政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行政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行政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造成重大损失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行政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行政处罚(扩建、改建后)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变更消防设计未重新申报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扩建、改建、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经营场所,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行政处罚(扩建、改建后)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行政处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在文物保护场所及其周边举办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文物保护场所及其周边举办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三)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行政处罚违反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行政处罚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施工、维修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行政处罚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行政处罚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未依法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未依法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行政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电气防火检测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避雷设施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检测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行政处罚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建筑物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行政处罚未按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行政处罚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行政处罚供水单位未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和保养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行政处罚市政公用企业和建设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以及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等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行政处罚维护管理单位未设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维护管理单位未设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行政处罚未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行政处罚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行政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行政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更新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行政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行政处罚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行政处罚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行政处罚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行政处罚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行政处罚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行政处罚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6行政处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行政处罚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8行政处罚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行政处罚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行政处罚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行政处罚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3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7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9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0行政处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1行政处罚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2行政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3行政处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4行政处罚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5行政处罚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6行政处罚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7行政处罚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8行政处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9行政处罚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0行政处罚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1行政处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2行政处罚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行政处罚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行政处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5行政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6行政处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7行政处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拒不整改的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送达责任: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8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1、审核合一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一日内决定受理、核准,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1日内决定受理,出具《受理凭证》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意见书》,并在取得行政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进行行政处罚并撤销行政许可,纳入信用平台监管;采用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在材料通过审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2、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书,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9行政强制临时查封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1、送达责任:制作的《临时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0行政强制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送达责任:制作的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1行政强制对逾期不施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施行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1、送达责任:制作的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2行政强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施行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送达责任:制作的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3行政确认火灾事故调查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1、送达责任:制作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确认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1、送达责任: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5行政检查消防监督检查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1、送达责任:制作的《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