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市场销售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白沟新城分局建立健全市场销售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一、严格规范进口食品经营主体准入。严把销售进口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严格先照后证、实质审查,依法规范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进口食品经营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销售监管公示牌。加大对辖区内进口食品经营主体的清理和规范力度,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许可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二、严格规范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行为。一是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销售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下简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必要时应当查验并留存进口食品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标注的项目应当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相符。二是进口食品准入查验。经营者销售进口食品,应当查验进口食品准入情况,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评估审查符合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进行查询。三是进口企业资质查验。经营者销售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是否备案,不得销售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提供的食品。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查询或者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咨询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备案名单。经营者销售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情况,不得销售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可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进行查询。四是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经营者采购进口食品,应当查验进口商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者其他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按规定留存相关证明材料。从事进口食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进口)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进口商或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从事进口食品经营的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进行进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同时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从事进口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五是查验中文标签、说明书。市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应当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内外包装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监督进口食品经营主体严格自律。监督进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自律制度,履行法定责任义务,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监督进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票证真实有效、购入食品合格;监督进口食品经营者加强对进口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的自查自纠,定期或不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监督进口食品经营者加强对销售进口食品的日常管理,对发现的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来源不明等进口食品,立即停止经营和下架退市,依法进行处置,切实对消费者负责。特别针对禁止输入地区的食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全面自查,主动下架并销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拒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强化日常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按照从入市、交易到退市全程监管的要求,强化对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以商场超市、进口食品专营店、批发市场等为重点场所,以社会关注、消费者投诉举报问题集中的散装和预包装进口食品为重点品种,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进口食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收缴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封存、登记造册,依法进行处理,严防不合格食品转移销售,再次流入市场。同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抄告不合格食品信息,促进源头治理。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知假售假、知劣售劣的进口食品经营者,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