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玩具市场上都见到过这样一种“玩具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既能发射塑料子弹,也能打同规格的金属钢珠、玻璃珠,因其高度逼真、有质感,格外受到青少年甚至部分成年人的青睐。殊不知,其中一部分“玩具枪”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禁止制造、销售的“仿真枪”。另外,还有个别“仿真枪”因威力特别大,足以致人伤害甚至死亡,属于法律认定的“枪支”范畴。日前,我区公安分局友谊路派出所经工作,就成功抓获一名涉嫌拒不上缴枪支的违法嫌疑人刘某,有效维护了辖区内治安稳定。
2015年8月5日,该分局友谊路派出所民警经工作获悉:涉嫌拒不上缴枪支的违法嫌疑人刘某藏匿在白沟镇白一街。经努力工作,办案民警在白一街刘某家中成功将其抓获,当场缴获仿M1911气手枪1支、自制气枪1支、仿秃鹰气枪1支。经询问,嫌疑人刘某对拒不上缴枪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嫌疑人刘某已被该分局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示:大多数群众对以火药为动力的军用枪支有明确的认识,但对于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如何定性就比较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