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白沟新城管委会
关于印发白沟新城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各责任部门:
《白沟新城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已经白沟新城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持续性,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由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民政)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
保定白沟新城管委会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沟新城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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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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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的 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党群工作部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党群工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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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3 |
司法救助 |
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
免交诉讼费 |
关爱服务 |
法庭 |
4 |
户口迁移 |
除有明确规定的人口严格管控地区外,老年人可自愿将户口迁移到其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
个人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关爱服务 |
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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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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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旅游服务 |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旅游场所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旅游场所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予以免费或半价以上优惠 |
老年人凭借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享受免费或优惠服务 |
关爱服务 |
改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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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年人 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申请,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民生保障局 |
7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电子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健康状况评估等内容;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民生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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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
主城区实现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同步实施。 |
关爱服务 |
交通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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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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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9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民生保障局 |
经济困难的 老年人 |
10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其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物质帮助 |
民生保障局 |
1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按照《河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版)》,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分年度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升居家养老生活品质 |
照护服务 |
民生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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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物质帮助 |
民生保障局 |
13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
照护服务 |
党群工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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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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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 范围的 老年人 |
14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
物质帮助 |
民生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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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以下照料服务: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③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④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⑤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
照护服务 |
民生保障局 |
16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
照护服务 |
民生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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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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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7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对生活能够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1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适当增加探访次数,及时了解状况、提供帮助 |
关爱服务 |
民生保障局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
18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社会治理局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19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申请,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
照护服务 |
民生保障局 |
经认定符合 条件的残疾 老年人 |
2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6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民生保障局 |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 老年人 |
21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等 |
物质帮助 |
民生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