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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添加时间:2022-09-26 10:17:02  浏览次数:8687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沟新城分局

关于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为做好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按照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白沟新城合庄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

XC22130688145538884

样品名称

小料碗

生产日期

2022-07-25

规格型号

/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抽样单号

XC22130688145538885

样品名称

调料缸

生产日期

2022-07-25

规格型号

/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对餐饮单位餐(饮)具清洗不合格依法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25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沟新城分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白沟新城合庄餐饮店使用清洗的“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个。经抽样检验,小料碗和调料缸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及时整改,再次送检检测合格,且无消费者投诉使用该批次产品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保定白沟新城不二口味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

XC22130688145538869

样品名称

餐盘

生产日期

2022-07-25

规格型号

/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抽样单号

XC22130688145538870

样品名称

小碗

生产日期

2022-07-25

规格型号

/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对餐饮单位餐(饮)具清洗不合格依法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25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沟新城分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白沟新城不二口味饭店使用清洗的“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批次3批次。经抽样检验,小碗和餐盘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及时整改,再次送检检测合格,且无消费者投诉使用该批次产品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保定馨诚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

XC22130688145538880

样品名称

杂物碗

生产日期

2022-07-24

规格型号

/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抽样单号

XC22130688145538881

样品名称

粥碗

生产日期

2022-07-24

规格型号

/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对餐饮单位餐(饮)具清洗不合格依法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25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沟新城分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馨诚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的“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批次3批次。经抽样检验,杂物碗和粥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及时整改,再次送检检测合格,且无消费者投诉使用该批次产品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沟新城分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