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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白执建罚决字〔2022〕第4号

添加时间:2022-03-03 09:42:17  浏览次数:11055  

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白执罚决字〔2022〕第4

当事人: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

    你(单位)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白沟新城东一环大街西侧、北环路南侧的鑫丰·白沟国际家居装饰广场项目D区公寓10F-15F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2年1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7月8日,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鑫丰·白沟国际家居装饰广场项目D区公寓第10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证据二: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21〕第19号。

证据四:被调查(询问) 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证据五:建筑工程预算书。

此外另有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2022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白执建罚先告字〔2022〕第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白执建罚听告字〔2022〕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鑫丰·白沟国际家居装饰广场项目D区公寓第10层至15层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9]60号),按照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标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在1000万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与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应当对你单位和你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施工的鑫丰·白沟国际家居装饰广场项目D区公寓10F-15F处以壹万元整的罚款,对该单位项目主管人员刘全水和直接责任人员文铁阳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者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白沟新城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