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白执建罚决字〔2022〕第1号
当事人: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丽娟
你(单位)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白沟新城富民北街西侧、北一环路南侧的安泰首府东区项目将桩基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在未按照法律要求将桩基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 2022年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19年4月5日,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按照法律要求将桩基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将桩基工程肢解发包给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证据三:建设工程预算书、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函。
证据四:被调查(询问) 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此外另有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2022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白执建罚先告字〔2022〕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白执建罚听告字〔2022〕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法律要求将桩基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将桩基工程肢解发包给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应当对你单位和你单位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本单位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安泰首府东区项目未按照法律要求,将桩基工程肢解发包给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叁佰零贰元壹角叁分,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苏福双处以罚款捌佰陆拾壹元壹角伍分,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毕贺平处以罚款捌佰陆拾壹元壹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者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白沟新城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