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
一、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 |
高碑店市新腾飞革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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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11784065637R |
法定代表人 |
辛艳民 |
生产地址 |
河北保定白沟津保公路南侧 |
生产周期 |
280天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联系电话 |
13785230027 |
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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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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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人造革 |
40万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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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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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信息
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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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数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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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编号或名称 |
排放口位置 |
排放方式 |
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 |
排放浓度(mg/L ) |
监测 方式 |
监测 时间 |
排放总量 (kg) |
核定的排放总量(kg)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mg/L) |
是否 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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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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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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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纳管企业排放总量是以排放口排放浓度来计算。核定的排放总量是指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排放量。
大气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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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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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编号或名称 |
排放口位置 |
排放方式 |
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 |
排放浓度(mg/m3) |
监测 时间 |
监测 方式 |
排放总量(kg) |
核定的排放总量(kg)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mg/m3) |
是否 超标 |
FQ-001 |
配料、压延、发泡工序 |
有组织排放 |
颗粒物 |
3.7 |
2021.6.30 |
自行监测 |
/ |
/ |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 ≤5 |
达标 |
苯 |
0.0748 |
2021.6.30 |
自行监测 |
/ |
/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GB21902-2008表5 ≤1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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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苯与甲苯合计 |
0.287 |
2021.6.30 |
自行监测 |
/ |
/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 ≤15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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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甲烷总烃 |
2.70 |
2021.6.30 |
自行监测 |
/ |
/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 ≤40 |
达标 |
臭气浓度 |
1318 |
2021.6.30 |
自行监测 |
/ |
/ |
GB14554-93表2 ≤2000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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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Q-002 |
表面处理工序 |
有组织排放 |
非甲烷总烃 |
3.26 |
2021.6.30 |
自行监测 |
/ |
/ |
DB13/2322-2016表1 ≤40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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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 |
0.0751 |
2021.6.30 |
自行监测 |
/ |
/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GB21902-2008表5 ≤1 |
达标 |
甲苯与甲苯合计 |
0.244 |
2021.6.30 |
自行监测 |
/ |
/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 ≤20 |
达标 |
|||
臭气浓度 |
1318 |
2021.6.30 |
自行监测 |
/ |
/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2000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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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Q-003 |
有机热载体锅炉 |
有组织排放 |
颗粒物 |
1.7 |
2021.3.21 |
自行监测 |
/ |
/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 177号)相关要求 |
达标 |
二氧化硫 |
ND |
2021.3.21 |
自行监测 |
192 |
192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 177号)相关要求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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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20 |
2021.3.21 |
自行监测 |
135.174 |
264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 177号)相关要求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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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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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名称 |
是否危险废物 |
处理处置方式 |
处理处置数量(kg) |
处置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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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 |
是 |
暂存危废间 |
1000 |
由有资质第三方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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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油 |
否 |
自行利用 |
6000 |
高碑店市新腾飞革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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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脚料 |
否 |
自行利用 |
3000 |
高碑店市新腾飞革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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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单位应当公开,其他单位自愿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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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位置 |
噪声值(dB) |
执行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限值(dB) |
超标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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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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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59.7 |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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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58.0 |
/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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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59.1 |
/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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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68.7 |
/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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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设施类别 |
防治污染设施名称 |
投运时间 |
处理能力 |
运行情况 |
运维单位 |
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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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 |
静电回收塔 |
2017 |
40000 m3/h |
正常 |
自运维 |
催化燃烧设备 |
2020 |
14000 m3/h |
正常 |
自运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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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离子+活性炭 |
2021.7 |
10000 m3/h |
正常 |
自运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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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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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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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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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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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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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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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单位 |
环评批复时间 |
环评批复文号 |
竣工验收单位 |
竣工验收时间 |
竣工验收文号 |
《高碑店市新腾飞革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机表》 |
高碑店市环境保护局 |
2001年10月11日 |
/ |
雄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
2014年8月16日 |
保白环登验【2014】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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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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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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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主要内容 |
一、企业概况 1、基本情况 高碑店市新腾飞革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取得了《高碑店市白沟腾飞人造革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于2014年5月4日委托雄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编制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熊环站验字(2014)第B01号),于2014年8月16日取得了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白沟新城分局对该项目的验收批复。 高碑店市新腾飞革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津保公路南侧。具体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6°2'5.60",北纬39°6'25.92"。厂区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文物景观及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2、编制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
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4、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 (1)废水 该项目生产用冷却水,建有冷却塔循环使用,无生产废水排放。只有职工生活废水外排,主要污染物为COD和SS,经化厂区污水管道排入白沟镇污水管网,进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排入白沟河。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及白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 项目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一根15m高排气筒后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达到《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77号)。 配料、压延、发泡工序产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VOCs、臭气浓度,在设备上安装集气罩、引风机,配套布袋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通过15m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颗粒物、苯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5中聚氯乙烯工艺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苯与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 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包括苯、甲苯+二甲苯、VOCs、恶臭浓度,车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UV光氧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颗粒物、苯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5中聚氯乙烯工艺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苯与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 (3)噪声 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治理设施产生的噪声等,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厂区西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东侧、南侧执行3类标准,北侧执行4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边角料、废油,均回用于生产。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简介 为履行企业自行监测的职责,我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 1、废气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油烟。 无组织废气: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2、噪声 厂界四周各布设1个检测点位,昼、夜间各检测一次。 3、废水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HJ1122—2020)要求,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三、手工监测方案 1、废气监测方案 (1)废气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使用仪器、监测频次及执行标准 表1 有组织废气监测方案
表2 无组织废气监测方案
2、厂界噪声监测方案
四、委托监测 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确实不具备项目的监测能力,经省和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同意,可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监)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代其开展手工自行监测。委托监测必须签定协议。 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所监督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务。 委托合同(环境监测技术合同)、受委托单位的监测人员上岗证、监测资格证等资质证明需附后。 五、自行监测信息公布 1、公布方式 (1)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自行监测信息,在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2)企业通过对外网站或报纸、广播、电视、厂区外的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2、公布内容 (1)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2)自行监测方案; (3)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5)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3、公布时限 (1)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2)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3)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4)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4、手工监测质量保证 (1)委托第三方,并进行过程监督,第三方监测人员获取环境监测上岗证。 (2)监测分析方法要求:采用国家标准方法,与监督性监测保持一致。 (3)仪器要求:所有监测仪器、量具均经过质检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废气监测要求:《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中的要求进行。 (5)噪声监测要求:布点、测量、气象条件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进行,声级计在测量前、后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 (6)记录报告要求:现场监测和实验室析原始记录应详细、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5、自动监测质量保证 1、人员要求: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 2、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要求: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与维护。 3、记录要求: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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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职工进行的环境保护培训状况
对职工进行的环境保护培训状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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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
无 |
填表说明:
排放口编号或名称应与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一致,排放口位置为排放口所在的经纬度,排放方式为纳管或排环境,排放浓度为最近一次监测数值,监测方式为手工或自动,排放总量为最近一次的年度实际排放总量,核定的排放总量为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核定排放总量或环评批复上允许的排放总量。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在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中予以公开,并在处理能力中填写监测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