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综执消罚决字[2021]第19号
当事人:河北泽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桂珍
你(单位)河北泽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白沟新城东一环大街东侧、香樟路南侧开工建设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1年8月6日立案调查。
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白沟新城东一环大街东侧、香樟路南侧的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2021年8月4日移交至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处理。2021年8月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位于白沟新城东一环大街东侧、香樟路南侧的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3、被调查(询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4、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5、消防审查报告书;此外,还有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2021年10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消罚先告字[2021]第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白综执消罚听告字[2021]第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在白沟新城东一环大街东侧、香樟路南侧擅自开工建设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标准:未经依法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擅自施工的,施工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二十万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河北泽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者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白沟新城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