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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第2号

添加时间:2021-09-29 09:42:00  浏览次数:6348  

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综执罚决字[2021]第2

当事人:保定白沟新城鹏盛伊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春洋  

你单位保定白沟新城鹏盛伊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乐享汇商务中心项目12#、13#、14#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1年8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0年9月10日,保定白沟新城鹏盛伊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白沟新城规划友谊中路南侧、德宏街东侧乐享汇商务中心项目12#、13#、14#楼擅自开工建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保定白沟新城鹏盛伊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主体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3、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4、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5、建设工程预算书;此外,还有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2021年9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规罚先告字〔2021〕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白综执规罚听告字〔2021〕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白沟新城规划友谊中路南侧、德宏街东侧擅自开工建设乐享汇商务中心项目12#、13#、14#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本单位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保定白沟新城鹏盛伊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乐享汇商务中心项目12#、13#、14#楼责令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壹拾玖万贰仟叁佰肆拾柒元肆角玖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者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白沟新城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