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目录(行政许可)
序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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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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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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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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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目录(行政检查)
序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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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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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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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消防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部分领导、承办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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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目录(火灾事故调查)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单位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火灾事故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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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责任: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2.调查责任: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6、19、28、29、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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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白沟新城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部门领导、承办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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