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各相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20号)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管委会工作安排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有关科室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公开的内容和主体。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5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科室:建设用地规划科、建设工程规划科、城乡建设科、市政建设科、园林建设科)
2.批准结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等。(责任科室:建设用地规划科、建设工程规划科、城乡建设科、市政建设科、园林建设科)
3.施工有关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科室:城乡建设科、市政建设科、园林建设科)
4.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科室:城乡建设科、市政建设科、园林建设科)
5.竣工有关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科室:城乡建设科、市政建设科、园林建设科)
(二)公开的渠道和实效。
各相关科室要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白沟新城管委会”网站、规划展馆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相关科室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调督导。局督察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监督相关科室,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考核力度。
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