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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

添加时间:2018-04-25 10:20:03  浏览次数:3991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发布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我们对截至2018年3月30日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省财政厅

2018年4月 9日

附件

 

 

河北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资金管理      方式

政     策     依    据

1

港口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

2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

3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7]18号

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

5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

6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

7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

8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办发[2006]43号,《电影管理条例》,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冀财税[2016]43号

9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4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7号

1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

11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

12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河北)

 

国函[2002]17号,国办发[2004]86号,财综[2009]21号,财综[2014]68号。

备注:1.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河北),缴入中央国库。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要求,从2014年起,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期延长五年。
2.上述政府性基金均为缴入地方国库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成项目,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参照财政部《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