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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保定白沟新城管委会关于实施煤炭管控措施的通告

添加时间:2016-08-16 11:20:01  浏览次数:1116  

为全面提升我区散煤管控水平,促进散煤压减代替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市及我区相关煤炭管控的规定要求,现就散煤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现城区无煤化。2016年9月底前,建成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居民、工商业户、城中村(农村),全部淘汰燃煤设施,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集中供热代替燃煤取暖过冬。建成区任何单位、个人严禁采购和囤积散煤,现有散煤8月31日前自行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的,依法集中处置。
二、严禁劣质煤炭流通。农村地区(建成区外)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推广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的煤炭(散煤要求全硫≤0.4%、灰分≤16.0%、挥发≤10.0%),或者其他洁净燃料(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及民用绿色焦炭等),2017年10月底以后,严禁使用煤炭。
三、严格控制煤炭流通。在我区主要进路口设立煤炭检查站,禁止一切运煤车辆(不含集中供热用煤)进入建成区;进入农村地区的运煤车辆煤质必须达到省定标准;煤炭经营户所属运煤车辆在煤质达到省定标准的同时,必须运至指定地点集中销售;集中供热公司所属运煤车辆,应持有白沟新城大气办开具的相关手续。
四、规范煤炭销售市场。对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土地、规划、环保手续的煤炭经营场所坚决予以取缔,所有煤炭经营户需进入集中储煤场集中经营。
五、实施严管重罚惩戒措施。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销售、使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煤炭的予以没收不达标煤炭、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行为。对不进驻集中性储煤场,经营销售、使用劣质燃煤,清洁煤、洁净型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私自采购、囤积、贩卖散煤等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2369、2959619、288315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定白沟新城管委会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