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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提醒敦促函

添加时间:2024-07-23 17:38:03  浏览次数:1467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沟新城分局

提醒敦促函


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详见名单):

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公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向你(单位)下发提醒敦促函。

一、请及时补报年报并公示,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消除不良影响。若您不准备继续经营,请咨询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办理注销。

二、若你(单位)再次发生未按时公示年报行为,我局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年报咨询电话:0312--2889091、0312--2882242、0312--2895630、0312--2880216、0312--2886640、0312--2957756

特别提醒: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将受到政府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对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为避免对生产经营的持续影响,请及时补报年报并公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沟新城分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