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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7  浏览次数:126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9〕-62)文件精神,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废止或失效。因内容不适用、适用期已过、被新文件代替或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等原因,对3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失效。

二、继续保留。对11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三、列入修改计划。因内容需调整、上位法修改、部门职能改变等原因,对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由各起草单位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文。

四、一揽子“打包”修改。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行政主体变更等原因,对8件规范性文件内容“打包”修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不另行文。

(一)《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14〕18号)。文中“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中,将“市政府应急办、市科技局(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修改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将“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旅游局、保定消防支队、中国银监会保定监管分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保定银保监分局、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文中“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均修改为“市应急管理局”。文中涉及成员单位名称改变的,旧名称均修改为机构改革后的新名称,其他内容不改动。

(二)《保定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4〕保市府88号)。文中“三区”均修改为“莲池区、竞秀区”,第三条、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第四条“规划、环保、国土、工商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

(三)《保定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保政办函〔2015〕95号)。文中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保定市血液保障应急预案》(保政办函〔2017〕119号)。文中“卫生计生委员会”均修改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中“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中,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广新局”修改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保定供电公司”修改为“国网保定供电公司”;“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局”;“保定市军分区后勤部”修改为“保定市军分区保障处”;删除法制办、应急办。

(五)《关于强化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推行星级运输企业的通知》(保政办函〔2018〕34号)。文中“一(二)、二(二)”中的“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保定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制度管理规定》(保政函〔2018〕74号)。文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修改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保定市城市道路挖掘监督管理办法》(保政办函〔2018〕108号)。文中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关于限期拆除全市范围内违法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的通告》(2018年11月7日印发)。文中的“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修改为“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一揽子“打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