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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次数:1348  

保定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保政函〔2018〕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财政体制需要,理顺市与区政府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建立权责明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体制,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快市与区统筹发展步伐,经2018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2018年12月29日市委第11届80次常委扩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和完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合理配置财权,逐步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统一市以下财政体制,保障各级政府既得利益,壮大各级财政实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建立激励性财政政策,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培植财源、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积极性;均衡配置市级增量财力,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实现市辖七区基本公共服务的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提高区级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为我市实现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体制内容

(一)市级税收全部下划。自2019年起,各区实现的税收收入,除按规定的入库级次和比例上划中央、省外,全部缴入区级国库,市级只保留直接征收的非税收入。

(二)核定市与区基数。保各级政府既得利益,以2018年为基期年,核定各级每年分成财力基数,实行环比增长。

(三)确定增量财力分成系数。以2018年市级分享区级收入比重,核定以后年度市级分成税收增量系数。

(四)确定税收增长目标。根据2016-2018年税收增长情况,确定区级税收入增长目标为10%。

(五)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增长目标核定区级上划市级增量财力,对增幅超过增长目标以上部分,给予分档激励。即:超过5个百分点以内,市集中分成财力部分给予50%奖励;超过5个百分点未达10个百分点,市集中分成财力部分给予70%奖励;超过10个百分点以上的,市集中分成财力部分给予100%奖励。增幅低于增长目标的,相应扣减区级分成财力。

(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增幅超过增长目标市级分成财力,除兑现奖励外,剩余部分主要用对区级转移支付,解决区级财政运行困难,逐步实现高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其他事项

(一)市与区财政体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

(二)涉及税收入库级次调整、体制基数核定、资金留解比例等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具体发文明确。

(三)体制实施期限内,如遇国家、省财政体制调整,市与区财政体制视需要相应进行完善和调整。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