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沟新城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民生保障局 | 本级 | 政府机关 | 水土补偿保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流失防治 | 1.4元/平方米 | 政府定价、 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 | (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冀财非税(2020)5号 价行费(2017)173号 冀财税(2015)34号 | |
| 2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本级 | 政府机关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 | 1000元/平方米 | 政府定价、省发改委、财政厅 | 冀发改公价(2025)973号 | |
| 3 |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白沟新城分局 | 本级 | 行政机关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生产建设中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在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时,向相关部门缴纳的、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的费用。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政府定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
| 4 |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白沟新城分局 | 本级 | 行政机关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政府定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
| 5 |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白沟新城分局 | 本级 | 行政机关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办理费用 | 1.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政府定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 6 |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白沟新城分局 | 本级 | 行政机关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耕地开垦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设立,核心是落实“占多少、垦多少”的耕地占补平衡原则。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政府定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
| 7 |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白沟新城分局 | 本级 | 行政机关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恢复森林植被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政府定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财税[2023]9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