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白沟新城财政审计局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
操作规范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保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保民发[2021]136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生保障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调查。民生保障局民政办公室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民生保障局民政办公室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民生保障局民政办公室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保定市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民生保障局民政办公室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保定市民政部门。
4.审核确认。民生保障局民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村(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5.公示。民生保障局民政办公室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保民发[2021]120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民生保障局民政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民生保障局民政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保定市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民生保障局民政办公室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民生保障局民政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民政部门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4.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省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两项补贴的实施意见》(冀民[2021]87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财政审计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村(居)委会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上级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村(居)委会并告知原因。
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告知原因。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5]85号)
2.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5]83号)
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社[2022]76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到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每年发放两次,上半年6月15日前发放,下半年11月15日前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发放。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5]85号)
2.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5]83号)
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社[2022]76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省;
2.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每年发放两次,上半年6月15日前发放,下半年11月15日前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发放。
七、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
2.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7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治理局(政治工作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1—10级残疾军人。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初审。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治理局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退役军人事务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3.复审。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4.公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5.认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6.建档发放。白沟退役军人事务中心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
2.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7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治理局(政治工作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送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九、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
2.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7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治理局(政治工作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送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
2.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7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治理局(政治工作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送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一、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
2.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7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治理局(政治工作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送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
2.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7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治理局(政治工作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送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白沟新城退役军人事务中心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
2.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7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治理局(政治工作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四、办理流程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发放到位,无需个人申请。
十四、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保定市财政局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本市户籍以及持《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份证年龄女不满50周岁,男不满6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其他劳动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3545”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中,女性35-40周岁、男性45-50周岁人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五)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残疾人就业相关规定的残疾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
(六)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七)部队退役人员:指军人离开现役部队后未就业,且符合《士兵退役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及城镇登记入伍退役的人员。
(八)去产能企业减员人员:指被去产能企业裁员并解除劳动合同的登记失业人员。
(九)高校毕业生:户籍所在地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包括民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后至5年内未实现就业。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补贴申请。递交申请后,申报单位登录河北人社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对象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对象并告知原因。
3.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五、创业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保定市财政局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线下: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携带学生证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创业项目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享受补贴人员信息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十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人民政府
三、补助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发放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五、办理流程
1.白沟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核实县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并在所在村进行公示;
2.白沟镇财政所根据农业农村办公室核实后的面积,采用“一卡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十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1]15号)
2.白沟镇人民政府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白政字[2023]3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人民政府
三、补助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五、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1.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办公室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提供以下资料:
(1)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2)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3)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4)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验公示信息。白沟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办公室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3.兑付补贴资金。白沟镇财政所审核农业农村办公室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十八、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保定白沟新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白管办字[2017]2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人民政府
三、补助对象
户籍在我省、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1999年12月31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2005年12月31日前。
四、办理流程
(一)认定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各市、县(市、区)、乡镇成立由农业(农机、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1、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各级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2、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表个人申请书,见附表1)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白沟镇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白沟镇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白沟镇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见附表2)后报省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白沟镇要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并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农业厅(农工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二)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县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放。
十九、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22〕28号);
3.《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0〕14 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人民政府
三、补助对象
此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 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市县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
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合同(协议)约定补贴为原承包者的, 可采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使实际种粮农民受益。
四、办理流程
白沟镇政府、管委会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方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
白沟镇财政所根据核实后的面积和农户身份信息,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将一次性补贴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
二十、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卫生部门进行登记审核。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通过审核的名单连同本办法一并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卫生院,一份上报民生保障局卫生主管部门,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2)审核认定。①民生保障局卫生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②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③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④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⑤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
3.审批。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原则进行认定。
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填写原“赤脚医生”未满60岁人员汇总表。
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要求在乡镇政府、原服务地和现居住地所在村三处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天。
对公示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需进行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后,由乡级认定小组指定专人打印《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意见后,乡级认定小组填写认定意见并加盖服务地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公章,上报认定小组。
二十一、“雨露计划”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扶贫办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冀扶办联〔2020〕9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三、补助对象
全县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四、办理流程
1.明确对象。明确全县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为补助对象。
2.逐人审核。白沟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将标注的学生信息导出,提供同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逐人进行信息审核,对重复标注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
3.公示监督。白沟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将拟补助人员名单在其家庭所在行政村村委会、白沟镇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专业、学校性质、学制、入学时间、户主姓名、学生与户主关系、补贴额度等信息,公示期7天。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白沟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进行核实。
4.补充申请。对公示人员名单中没有列入、又确实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家庭向白沟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年春(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贴申请表》,县乡村振兴局会同人社局、教育局对申请人的脱贫人口身份和学籍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履行公示监督程序。
5.关联受益户。资金拨付后,白沟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时将受益脱贫户相关数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