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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明白纸①——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23-02-07  浏览次数:3632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救助,以保证该家庭基本生活的制度。

认定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

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省内非我区人口持居住证,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目前低保标准的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净收入):

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包括: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房产;车辆;

存款、股票、基金、商业保险等金融性资产;

投资情况等。

财产标准(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租赁的房屋和私有住房不超过一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二轮摩托车、三轮车和电瓶单车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不存在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现象。

以下情况属于财产状况符合条件:

拥有不超过一定金额且用于保障家庭成员治病的车辆的;

存款超标但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用于家人治病且能够提供患病相关证明的;

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村民统一参加的当地农村集体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但累计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拥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但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救助内容

 

1.低保家庭由区民政局按月发放救助金。

2.低保家庭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及灾后优先救助,急难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办理流程

 

1.家庭成员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乡镇(城区办)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城区办)受理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3.乡镇(城区办)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备案。有异议的,乡镇(城区办)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4.区民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下月起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