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保定白沟新城管委会官方网站!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 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

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白执建罚决字〔2022〕第5号

添加时间:2022-03-03 09:44:03  浏览次数:12013  

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白执罚决字〔2022〕第5

当事人:保定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你(单位)保定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白沟新城团结东路北侧、兴隆大街东侧的美墅家二期项目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应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于 2022年1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12月24日,保定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情况下在美墅家二期项目施工土石方作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证据二: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函。

证据四:被调查(询问) 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此外另有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2022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白执建罚先告字〔2022〕第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白执建罚听告字〔2022〕第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施工土石方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标准:“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本单位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结合实际情况,美墅家二期项目位于团结东路北侧、兴隆大街东侧,在2021年12月4日夜间21时40分左右,该公司接到美墅家二期西区北侧围墙外居民反映该项目工地内市政消防水管爆裂,造成大量消防水涌向东岳街,要求该公司尽快抢修,为避免第二天结冰及其他严重后果,该公司于22时左右组织机械人员断闸、抢修焊口,因管道内水量及水压较大,断闸后仍有大量消防水持续涌出,因此使用一辆小型钩机将管道破裂位置挖出进行封堵焊口,鉴于此事确属特殊情况,事发突然且紧急,关乎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责任人积极配合执法单位调查取证工作。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保定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美墅家二期项目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贰万元整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者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白沟新城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2年03月02日

 

 

文件下载: 美墅家案件公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