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综执规罚决字[2021]第3号
当事人:保定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英
你单位保定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孔雀中心项目1#、2#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1年11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5月,保定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白沟新城北环路南侧、兴胜大街东侧的金孔雀中心中心项目1#、2#楼违法超建第16层,规划设计为15层。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白沟新城分局回复函;3、建设工程预算书;4、被调查(询问) 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此外,还有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2021年12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规罚先告字〔2021〕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白综执规罚听告字〔2021〕第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白沟新城北环路南侧、兴胜大街东侧擅自建设金孔雀中心项目1#、2#楼第16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本单位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保定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金孔雀中心项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拾万零玖仟捌佰伍拾元伍角叁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者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白沟新城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