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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第14号

添加时间:2021-10-27 15:02:25  浏览次数:8905  

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综执罚决字[2021]第14

当事人:保定兴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路

当事人:朱永维

当事人:杨 浩

你(单位)保定兴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白沟新城十白大街西侧、知春路南侧建设的铂悦蓝山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1年7月28日立案调查。

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白沟新城十白大街西侧、知春路南侧的铂悦蓝山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021年7月26日移交至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处理。2021年7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位于白沟新城十白大街西侧、知春路南侧铂悦蓝山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发现铂悦蓝山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3、建设工程预算书;4、被调查(询问)人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此外,还有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2021年10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建罚先告字〔2021〕第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白综执建罚听告字〔2021〕第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白沟新城十白大街西侧、知春路南侧擅自开工建设铂悦蓝山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在1000万以上的,5000万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与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保定兴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铂悦蓝山项目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贰拾玖万玖仟柒佰陆拾捌元叁角,责令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该单位项目主管人员朱永维和直接责任人员杨浩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分别为贰万玖仟玖佰柒拾陆元捌角叁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者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白沟新城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白沟新城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