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
一、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 |
高碑店市白沟京泽压铸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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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11774445505k |
法定代表人 |
马艳茹 |
生产地址 |
白沟镇工业园区一期枫杨路9号 |
生产周期 |
年 |
所属行业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联系电话 |
13582995885 |
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
五金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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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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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饰件 |
800t/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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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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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信息
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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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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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编号或名称 |
排放口位置 |
排放方式 |
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 |
排放浓度(mg/L ) |
监测 方式 |
监测 时间 |
排放总量 (kg) |
核定的排放总量(kg)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mg/L) |
是否 超标 |
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税) |
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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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1 |
经度116°1′56.71″,纬度39° |
纳管 |
PH |
6.87 |
自动 |
2021/3/26 |
/ |
/ |
6-9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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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油 |
0.14 |
手动 |
2021/3/26 |
/ |
/ |
100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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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类 |
0.18 |
手动 |
2021/3/26 |
/ |
/ |
3.0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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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镍 |
0.0499 |
手动 |
2021/3/26 |
0.12 |
0.44 |
0.5 |
否 |
是 |
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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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铜 |
0.056 |
手动 |
2021/3/26 |
0.003 |
0.01 |
0.5 |
否 |
是 |
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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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磷 |
0.07 |
手动 |
2021/3/26 |
/ |
/ |
1.0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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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
20.76 |
自动 |
2021/3/26 |
87.63 |
114.8 |
80 |
否 |
是 |
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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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
0.054 |
自动 |
2021/3/26 |
24.38 |
40.9 |
15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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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纳管企业排放总量是以排放口排放浓度来计算。核定的排放总量是指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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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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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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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编号或名称 |
排放口位置 |
排放方式 |
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 |
排放浓度(mg/m3) |
监测 时间 |
监测 方式 |
排放总量(kg/a) |
核定的排放总量(kg/a)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mg/m3) |
是否 超标 |
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税) |
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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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3 |
经度116°1′56.03″纬度39°7′33.35″ |
排环境 |
硫酸雾 |
未检出 |
2021/6/24 |
手动 |
/ |
/ |
30mg/Nm³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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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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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名称 |
是否危险废物 |
处理处置方式 |
处理处置数量(t) |
处置去向 |
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税) |
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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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泥 |
是 |
委托处置 |
11.8857 |
涞水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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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废液 |
是 |
委托处置 |
0.1247 |
河北风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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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滤芯 |
是 |
委托处置 |
0.006 |
河北风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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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活性炭 |
是 |
委托处置 |
0 |
河北风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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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树脂 |
是 |
委托处置 |
0 |
河北风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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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酸 |
是 |
委托处置 |
0.0442 |
河北风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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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塔废水 |
是 |
委托处置 |
0 |
河北风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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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单位应当公开,其他单位自愿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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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位置 |
噪声值(dB) |
执行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限值(dB) |
超标 情况 |
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税) |
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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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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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56.4 |
/ |
65 |
/ |
否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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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56.3 |
/ |
65 |
/ |
否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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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57.0 |
/ |
65 |
/ |
否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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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62.6 |
/ |
65 |
/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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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设施类别 |
防治污染设施名称 |
投运时间 |
处理能力 |
运行情况 |
运维单位 |
水污染物 |
污水处理站 |
2002a |
70t/d |
正常 |
自运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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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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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 |
酸雾塔 |
2017a |
3000m³/h |
正常 |
自运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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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危险废物贮存室 |
2002a |
30t |
正常 |
自运维 |
危险废物贮存室2 |
2002a |
7t |
正常 |
自运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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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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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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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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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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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单位 |
环评批复时间 |
环评批复文号 |
竣工验收单位 |
竣工验收时间 |
竣工验收文号 |
高碑店市白沟京泽压铸厂 |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
2002/4/12 |
冀环管[2002]101号 |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
2003/9/3 |
环验[2003]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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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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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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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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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部门 |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白沟新城分局 |
备案时间 |
2020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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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 总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我公司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或由安全生产次生、衍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规范了我公司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出了我公司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和应对措施,完善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我公司救援抢险队伍的衔接和联动体系,为我公司有效、快速应对环境污染,保障区域环境安全提供科学的应急机制和措施。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4.24) (2)法规及规章标准条文: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令第34号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2006]3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 第17号) 《危险化学品环保负责人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公告2015第5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 《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164号) 《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2012]保环119号) 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14]34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快速响应,高效统一;就近处置,防止扩散;科学应急,损失最小;汲取经验,持续改进。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重大环境风险(I)、较大环境风险(II)和一般环境风险(III)。预警信号依次为橙色、黄色和蓝色。 根据《高碑店市白沟京泽五金饰件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企业突发水环境风险等级为一般-水(Q0)。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碑店市白沟京泽五金饰件厂在生产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引发的所有可能造成对企业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和破坏以及可能导致社会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环境事件。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级环境应急预案。同时公司内车间、工段、岗位分别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卡,结合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用水、用电应急预案形成公司预案体系。预案体系事件分级清晰合理,且与上级应急预案响应分级衔接,同时能够与各类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卡)相衔接。
图1-1 企业应急预案体系 库房现场处置卡
电镀车间现场处置卡
危废间现场处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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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主要内容 |
1.单位基本情况 高碑店市白沟京泽压铸厂成立于2001年,位于白沟新城工业园区内枫杨路9号,是一家以加工箱包五金配件为主的企业,公司目前年产800吨五金装饰配件项目。厂区外排废水主要是电镀生产车间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职工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后,汇入生产废水排污口一并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白沟新城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为流量、化学需氧量、PH值、氨氮、总铜、悬浮物、总氮、石油类、总磷、总镍、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生产废水中含镍废水经离子交换后大部分经过滤器返回水洗槽作为清洗水,其余进入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池处理,主要污染物为总镍;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为电镀工艺产生的硫酸雾。硫酸雾通过由集气罩+酸雾吸收塔处理达标排放,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排放标准限制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为硫酸雾。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由环卫部门清运,生产过程下脚料外售处理,全厂危险废物主要为电镀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水处理站污泥,上述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临时储存在危险固体废物库房内,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涞水冀东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厂内噪声主要是抛光滚筒、烘干机、废气治理风机、水泵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主要设备置于厂房内,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再经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企业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
2.监测依据 2.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 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2017) 2.3 《高碑店市白沟京泽压铸厂五金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 2.4 《高碑店市白沟京泽压铸厂五金饰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 2.5《高碑店市白沟京泽压铸厂五金饰件环境影响补充说明》 2.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6-2007) 2.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2.8《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2.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2.1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 2.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1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2.14《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2.15《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2.16《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2009 2.17《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 2.18《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
3.监测项目、点位、频次及方法 3.1废水监测项目、点位、频次及方法
3.2有组织废气监测项目、点位、频次及方法
3.3无组织废气及噪声监测项目、点位、频次及方法
3.4监测点位图
4.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4.1公司所有监测项目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2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等要求制定年度自行监测方案。 4.3定期审验第三方检测资质并存档。 4.4将监测结果与标准值(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对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 4.5将各种相关资料存留存档。 5.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 企业按要求建立完整的监测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数据报告,保存监测期间生产记录、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委托合同、承担委托任务单位的资质和单位基本情况等资料,记录形式为:电子台账+纸质台账:保存时间不低于3年。 6 .信息公开 我公司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执行。在相关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上公开需要公开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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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职工进行的环境保护培训状况
对职工进行的环境保护培训状况 |
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培训: 主要培训所负责岗位的工艺、操作、救援注意事项等内容。加强职工经常性的应急救援常识教育,使职工了解本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和执行程序,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应急救援演练的全过程,学习和掌握泄漏、环境污染等各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正确方法和应急措施。讲明应急过程中的信号发布,让员工对各种应急信号都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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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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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排放口编号或名称应与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一致,排放口位置为排放口所在的经纬度,排放方式为纳管或排环境,排放浓度为最近一次监测数值,监测方式为手工或自动,排放总量为最近一次的年度实际排放总量,核定的排放总量为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核定排放总量或环评批复上允许的排放总量。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在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中予以公开,并在处理能力中填写监测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