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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第1号

添加时间:2021-09-29 09:58:39  浏览次数:6492  

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综执罚决字[2021]第1

当事人: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你单位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君圣蓝庭A 区项目11#楼及沿街商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1年8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19年8月,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白沟新城规划友谊中路南侧、群玉街西侧君圣蓝庭A区项目11#楼及沿街商业擅自开工建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主体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3、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4、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5、工程鉴定报告;此外,还有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2021 年9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规罚先告字〔2021〕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白综执规罚听告字〔2021〕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白沟新城规划友谊中路南侧、群玉街西侧擅自开工建设君圣蓝庭A区项目11#楼及沿街商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的我规定,本单位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君圣蓝庭A区项目,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肆拾肆万叁仟壹佰贰拾肆元贰角玖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者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白沟新城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文件下载: 君圣工规处罚.docx